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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地方政府专项债知识分享
发布时间:2020-4-9 11:05:32   点击:次   【打印】【关闭

 

「今日关注」地方政府专项债知识分享

今天河南世纪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大家分享一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相关问题。为什么要分享“专项债”呢?当然是它对我们做项目有好处啦,而且好处多多,更关键的是疫情影响之下,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国家将给予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概述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专项债券特点

封闭运行:以项目收益为基础,债券要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与地方政府以及政府的其他债务保持相对独立。

预算管理: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凡是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中的项目都可以探索发行专项债。

自求平衡:项目收入要大于为该项目筹集资金所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产生的利息费用,实现收益覆盖本息。

二、专项债券主要内容

1.债券规模。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也就是说,您的项目可以发行多大规模的专项债一方面是项目所在市县的专项债额度(红线,不可越),另一方面是您项目本身的规模。

2.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3.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4.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5.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三、专项债券的使用领域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七大领域、十大行业”进行谋划。

  • 三个方面

一是专项债券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不安排企业投资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和市场化经营的产业类项目;二是必须是政府迟早要干的项目;三是申报的项目必须要有一定收益。

  • 七大领域

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

二是能源,包括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三是农林水利,包括农业、林业、水利;

四是生态环保,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流域水环境治理;

五是社会事业,包括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其他社会事业;

六是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

七是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十大行业”指: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行业项目。

农业水利、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属于专项债重点支持领域,尤其现在受疫情影响,国家将加大支持力度,大家可以盘点下自己的项目,是否适用专项债呢?

四、专项债券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

201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提出要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明确可将专项债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

二是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三是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同时还规定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五、专项债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文件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二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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