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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拿到的政府补贴要交税吗?
发布时间:2020-4-23 09:40:48   点击:次   【打印】【关闭

企业拿到的政府补贴要交税吗?

近期各级政府、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纷纷出台了各种针对企业的补助和补贴,如稳岗补贴、技改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企业收到这些补贴特别要注意涉税风险问题。

一、收到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个政策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一直到2019年年末被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政策的逻辑其实类似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就是说同收入或者产品数量相关的补贴直接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价外费用,当然应当并入收入缴纳增值税。比如政府补助是明确补贴给购买方,无论是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还是为了便于补贴部门实际操作直接代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均应作为购买方的政府补助,对销售方而言,则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个政策对于有些行业影响特别大,比如新能源汽车补贴,就面临从不交税到交税的重大变化。

但对于疫情期间的各项补助来讲,基本上都不是同销售收入和数量挂钩的,因此企业取得这些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收到政府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有来源的收入,无论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是其他收入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收到疫期各项补贴,正常情况下应该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财务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期确认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应收金额或实收金额计量,一次性或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以上两类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即可。

2、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无论是按照应收金额计量,还是按实收金额计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与之相应对的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实收金额计量,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损益。企业应将计入损益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并对当期相关资产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资产折旧或摊销调增金额以不征税收入额为限。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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